計量器具新產(chan) 品管理辦法
*章 總 則
*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的有關(guan) 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ei) ,任何單位或個(ge) 體(ti) 工商戶(以下簡稱單位)製造以銷售為(wei) 目的的計量器具新產(chan) 品,必須遵守本辦法。
計量器具新產(chan) 品是指本單位從(cong) 未生產(chan) 過的計量器具,包括對原有產(chan) 品在結構、材質等方麵做了重大改進導致性能、技術特征發生變更的計量器具。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的計量器具範圍,是指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的裝置、儀(yi) 器儀(yi) 表和量具。
標準物質新產(chan) 品,按《標準物質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條 凡製造計量器具新產(chan) 品,必須申請型式批準。型式批準是指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計量器具的型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而進行的行政許可活動,包括型式評價(jia) 、型式的批準決(jue) 定。型式評價(jia) 是指為(wei) 確定計量器具型式是否符合計量要求、技術要求和法製管理要求所進行的技術評價(jia) 。
第五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統一監督管理全國的計量器具新產(chan) 品型式批準工作。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地區的計量器具新產(chan) 品型式批準工作。
列入國家質檢總局重點管理目錄的計量器具,型式評價(jia) 由國家質檢總局授權的技術機構進行;《目錄》中的其他計量器具的型式評價(jia) 由國家質檢總局或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授權的技術機構進行。
第二章 型式批準的申請
第六條 單位製造計量器具新產(chan) 品,在申請製造計量器具許可證前,應向當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型式批準。
申請型式批準應遞交申請書(shu) 以及營業(ye) 執照等合法證明。
第七條 受理申請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自接到申請書(shu) 之日起在5個(ge) 工作日內(nei) 對申請資料進行初審,初審通過後,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委托技術機構進行型式評價(jia) ,並通知申請單位。
第八條 承擔型式評價(jia) 的技術機構,根據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委托,在10個(ge) 工作日內(nei) 與(yu) 申請單位,做出型式評價(jia) 的具體(ti) 安排。
第九條 申請單位應向承擔型式評價(jia) 的技術機構提供試驗樣機,並遞交以下技術資料:
(一)樣機照片;
(二)產(chan) 品標準(含檢驗方法);
(三)總裝圖、電路圖和主要零部件圖;
(四)使用說明書(sh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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